如何对税务机关认定的“无货”、“资金回流”进行有效抗辩
一)对“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认定是否查清
以漳州某药企(简称A公司)涉嫌虚开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案为例,就“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这一关键事实,税务机关以“二家公司购销药材,在账簿上只有两笔运输费用列支,与二家公司购销货物数量、金额不匹配”认定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法院认为:无运输费列支≠无货,有运输费列支但无货,或虽无运输费列支但有货的情形均可能存在;税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调取了A公司的购销合同、进出仓单,但并未对前述单据进行调查核实,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上述证据,未充分调查核实二家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这一事实,对无货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启示:开受票方之间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是能否认定虚开必须要查明的事实,企业涉嫌虚开的,应从发票着手,对交易进行核查,从货物采购—入库—销售证据链是否完整的角度自查,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二)认定“资金回流”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前引案例中,税务机关提交《公司资金流向流程检查明细表》、《个人资金流向表》、《A公司向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账户资金流入汇总表》、《开受票方个人账户资金流向表》及各统计表对应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证明A公司作为受票方,支付货款后,开票方将资金回流。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提供证据欲证明有关银行存款资金来往情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有关款项是否属“资金回流”性质,仅凭有关银行资金往来情况,无法直接证明,应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出现“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频繁、异常”的原因是什么,仍需被告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被告仅凭该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尚不足以证明明显属资金回流的事实。
启示:“资金回流”是侦办虚开案件的重要线索,但仅凭资金回流不能认定虚开,否则将陷入“因无货认定属资金回流”、“因资金回流认定无货”的循环论证中。对资金链是否查清,也应依照发票逐笔梳理。出现“回流金额”>对公账户支付金额,切断资金链条认定“回流”等情形的,应当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
小结: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通过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虚开刑事责任。